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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加标试验

发布人:中营质检    发布时间:2021-07-11

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加标试验

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步骤如下:

1.按照产品说明书,冲洗水质处理器样品。

2.按产品申请书载明的产水流量通入市政自来水。

3.根据额定产水总量计算,将全程分为四段。于正式通入水样之初(第1次采样),1/4段末(第2次采样),2/4段末(第3次采样),3/4段末(第4次采样),4/4段末(第5次采样)时通入加标水样(一定浓度污染物配成的试样)并采样检验,共采集5批水样。

4.如申报产品含有多种功能,则检验项目应增加各功能性项目。

5.一般水质处理器加标物浓度约相当于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》(2001)允许值的3倍,此时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60%;相当于5倍允许值时,要求各段去除率大于80%。有活性炭组件者,耗氧量的去除率应≥25%。

6.另加消毒组件的水质处理器例如加渗银活性炭、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,须参照3,于正式通水样之初、1/4段末、2/4段末、3/4段末及4/4段末采集自来水样,测定银、碘或臭氧浓度。

7.功能性检验均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。

8.各次应有检验项目见下表:

水质处理器名称
活性炭
膜过滤
另加消毒组件
特种
其他
浑浊度
 
 
 
 
挥发酚类
 
 
 
 
耗氧量
 
 
 
 
四氯化碳
 
 
 
 
三氯甲烷
 
 
 
 
总大肠菌群*
 
 
 
其他
根据申请产品功能增加项目

2.2

*总大肠菌群指标的加菌量为n´102~2´103/100mL,出水总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》(2001)中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要求;报告中应注明实际的加菌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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